专家:手淫服务是否属卖淫分歧并非法律漏洞

2013年06月28日11:04  中国新闻网

  中新网北京6月28日电 (燕磊)手淫服务究竟属不属于卖淫?近日,广东佛山一理发店主雇请多名按摩女提供手淫等色情服务,被检方以“组织卖淫罪”公诉后又撤诉,引发舆论关注。随后,北京警方介绍,像“打飞机”、“胸推”等均属色情服务,在他们多年执法实践中,也都认定为卖淫嫖娼。

  这两种说法引发网民关注,有网民还认为存在法律漏洞。对此,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对中新网记者表示,这并非法律漏洞,而是《刑法》和《治安处罚法》对于卖淫嫖娼的把握尺度不一样,治安处罚所规定的卖淫嫖娼要求比较低,《刑法》因为是对犯罪的处罚,限定要更严格。

  理发店提供手淫服务老板无罪 广东高院:不属卖淫但应查处

  2011年7月,佛山南海警方在一家理发店查获多名男子涉嫌卖淫嫖娼。该店雇请多名按摩女为客人提供按摩服务,约定按摩期间如客人需要,可以提供“打飞机”等色情按摩服务。随后,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对店老板李某及两名管理人员刑事拘留,案件侦结完毕移送检方后,检察院提起公诉,李某等三人被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等。

  检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,2012年以“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”为由撤诉,三被告人无罪释放。佛山中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定,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,适用法律不当,发回重审,并对争议焦点作出答复。检方最终确认“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”,被告人被无罪释放。

  据佛山南海警方透露,近日再次查获一宗同类案,对组织妇女向客人提供有偿服务的按摩店经营者立案调查,但如何处理、是否移送起诉存在争议。

  佛山中院认为,被告人及证人证言等证明涉案场所只提供“打飞机”“洗飞机”“推波飞机”三种手淫服务。根据刑法学理论,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,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、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,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、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。

  根据广东省人民法院2007年有关介绍、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,介绍、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,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。故该三种色情服务不属于《刑法》第六章第八节中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卖淫之“卖淫行为”。

  在舆论持续发酵下,广东省高院官方微博也对此事作出回应:提供手淫服务(打飞机)的行为,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。按照罪刑法定原则,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。但是,此类行为明显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,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,应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。此类行为是否作为犯罪及如何处理,应由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部门予以明确。

  北京警方:实际执法中“打飞机”、“胸推”等均属色情服务

  据京华时报报道,北京警方表示,像“打飞机”“胸推”等均属色情服务,在北京警方多年的实际执法中,均认定为卖淫嫖娼。

  北京警方一线执法民警介绍,认定卖淫嫖娼,主要看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是否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,如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、财物,并且已经着手实施,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,尚未发生性关系的;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,但尚未给付金钱、财物的,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。

  资料显示,公安部《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、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》(公复字6号 1995年8月10日)中认为“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。”

  2001年2月28日,该批复被公安部《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》(公复字4号 2001年2月28日)所废止。新批复认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,包括口淫、手淫、鸡奸等行为,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。

  专家称双方回应并不矛盾 对卖淫嫖娼把握尺度不一样

  连日来,有关“提供手淫服务不属卖淫罪”引发社会各界关注,手淫服务究竟属不属于卖淫?广东高院和北京警方完全相反的回应,成为争论焦点。

  “双方的回应其实并不矛盾”,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,“这取决于双方对卖淫嫖娼把握的尺度宽和严不太一样。”

  阮齐林进一步解释说,治安处罚所规定的卖淫嫖娼要求比较低,只要是带有色情交易性质都能称为卖淫嫖娼。而公安部的解释适用于公安执法的范畴,狭义性交方式以外的方式都可认为是卖淫嫖娼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,卖淫、嫖娼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 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
  “按照《刑法》第360条规定,卖淫嫖娼还包括传播性病罪,涉及到追究刑事责任问题,主要体现在性交方面。如果不涉及到性行为,手淫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。”阮齐林对中新网记者说。

  有报道称,双方的分歧是因为存在法律漏洞,需要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填补漏洞。对此,阮齐林明确表示,这不属于法律漏洞,“佛山中院无罪释放嫌疑人,是因为检方以‘涉嫌卖淫嫖娼’提起公诉,但双方没有性交行为,《刑法》认为不属于卖淫嫖娼;而公安理解为属于卖淫嫖娼,是用《治安管理法》的方式来处理的,都没有问题。”(完)

(原标题:手淫服务是否属卖淫引争议 专家解释并非法律漏洞)

(编辑:SN01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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